没有人会否认法治的重要作用,然而如果一个社会的“法制观念”发展到了庸俗法治观和绝对法治观的地步,那么我觉得其实也就意味着法律的宗教化了。法律也罢,宗教也罢,甚至也包括道德、社会体制等等,这些东西本来就是人创造的,然而如果人反过来变成它们的俘虏和忠仆,那么社会的发展也就必然要走向停滞。原因不言而喻:只有人才有主观能动性。
事实上,人类历史上所有推动社会进步的重大事件重大时期,绝大部分是不可能用法制原教旨主义的条条框框去衡量的。基督教的诞生如是、法兰西大革命如是、巴黎公社如是、十月革命和中国大革命如是,文化大革命亦如是。
它们是催生新的法律、新的宗教、新的社会规范和新的道德体系的,因而自然不可能对旧有的规范循规蹈矩。
举例来说:同样是“违法乱纪”,冉·阿让和赖昌星都是窃贼,李自成和曾国藩都杀人无数,本·拉登和乔治·布什都是恐怖分子,但谁能把他们等同而观呢?
任何一件“违法犯罪”,本身一定伴随着两个选项:错的、应该改正的是犯罪者自己,抑或是这个社会和它的法律体系。
最终的法官只能是人民群众,最高的法律只能是老百姓心中的那杆秤。
即便是希特勒也是一样。对犹太人的屠杀已经被批判了多年,然而犹太人真的那么无辜不需要反躬自省了吗?这个民族无疑诞生了许多非常伟大的个体,然而从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到今日以色列对阿拉伯世界和巴勒斯坦人的疯狂作为,以及对那些早已白发苍苍行将就木大半生无家可归的“纳粹”战犯以国家和特务机关的力量在整个世界的范围内绵延几十年的疯狂搜杀,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什么样的以色列呢?极度的自私、极度的残忍、极度的贪婪和极度强烈的报复欲,他们的存在成为了多少倍于他们的人们的噩梦。
这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还是一个黑社会团体一个“恐怖组织”?犹太人——以色列,如果他们不能作出真正的忏悔,从而把他们民族中那些卓越个体的杰出品质转化为他们这个民族的特性的话,那么,终有一天,还会有一个希特勒出来灭绝他们的。
而这个希特勒将得到全世界大多数人的欢呼。
我敢这么说。
也正因为着这个原因,当我看到孙志刚案所引发的风潮并未因案件的审结而告终结,当我看到在民众的呼声中,刘涌被送上了断头台宝马贵妇案被重新审理,我赶到非常高兴。
这说明我们的国家并未被绝对法治观和庸俗法治观所束缚,这说明我们的民族仍然是年轻和有活力的,这说明我们的社会仍然拥有强大的前进动力。
革命的血液依旧在我们的血管内流淌,良知的火焰依旧在我们的心头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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