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必遥远的过去:1966年北京大学工作组案 (1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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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篇语:忏悔及良知的复苏

        ——3.未必遥远的过去:1966年北京大学工作组案

        1.

        美国的伯明翰市第十六街爆炸案和中国四十年后的孙志刚案,其相似之处是一望可知的:“主日学校的孩子”和“大学毕业生”,以及两件案子的解决都是那样的让人难以感到快乐。这或许意味着,在我们两个社会制度、文明形态乃至发展状况都差异巨大的国家之间,在很多其他方面却有着惊人的类似。

        从民权运动的角度来看,历38年方才最终审结的美国伯明翰市第十六街教堂爆炸案给人的感觉不免如同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而孙志刚案则有似于卓别林的影片,整个过程是如此的滑稽,又是如此的沉痛。

        如果说,作为一个中国人,我们有理由把孙志刚案的价值评定的比伯明翰市第十六街教堂爆炸案更高一点的话,那么我想是由于以下两个原因:

        一则,毕竟我们没有象我们大洋彼岸的朋友那样历经三十八年才“从法律上”终结了案件。无论孙志刚案被披露后政府方面的行为是否是因为民众的巨大不满才如此的“雷厉风行”,抑或由孙志刚案引发的风潮是否被我们的“精英学者”们所利用而导向了并非民众真实期待的方向,这样的事实至少说明了:就民众的声音对政府方面的影响力来说,今日的中国无疑是至少要大大超越美国在伯明翰市第十六街教堂爆炸案从发生到“审结”的三十八年间的平均水平的。

        这使得我们不必象美利坚民族那样苦苦等待三十八年。

        当然这并非值得夸耀的一件事。执政者并强制限定为必须“为人民服务”的“公仆”的人民国家,人民的地位怎么都应该比金权至上、人民只能在重重“体制”限制之下从既勾结又斗争的多党政治夹缝中苦苦搜罗若干面包渣的市场经济“自由民主”国家要高的多。如果参照今日中国的实际状况,那么孙志刚案中政府的作为实际上只能视作本来就必须具备的职能在长期有意无意的失职之后,终于有所复苏了而已。

        这不是一件应该夸耀,而是需要努力推动使之成为真正的“常态”的事情。

        其二:参照孙志刚案的解决以及其后刘涌案和宝马贵妇案的重审,我们其实可以很明确的看到民众的声音对于司法判决领域是拥有强大影响力的。

        这当然在我们的又一些法学精英们的眼中是影响了“司法独立”的“暴民”行径了,不过我却有着另外的看法。

        将“法治”推向绝对,不论事情的大小轻重,一味乞灵于“法律武器”,这样的观念我称之为“庸俗法治观”;同样的,不对事情作具体分析,盲目的以法庭裁决作为最终的裁判,这样的观念,我称之为“绝对法治观”。如果套用现在比较流行的词汇,那么这两者大概也可以合称为“法治原教旨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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