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不但在我们建国后的反右等一系列运动(存在一些特别的反例,以后会在书中述及。)中始终是努力坚持这种“大部不抓,一个不杀”、“治病救人”的可以称之为“革命人道主义”的原则或至少是作风的,而且我认为在我们今后对待腐败-剥削分子、“精英”学阀、台独分子甚至日本右翼分子和某流氓国家的战犯们的时候,也应该坚持这样的作风。
这或许说明了我还是没有真正的摆脱自己的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本性或者襄公之仁或者如一位左翼老前辈批评毛泽东的“年老心慈”(顺便辟谣:我可一点不老。),不过至少现在,我的确是这样的观点。
以这样的观点来审视伯明翰市第十六街教堂爆炸案,我觉得这件审理过程长达三十八年的案子无论怎么都难以让人认为是合乎哪怕是美国自己宣称的那种人道主义的。
三十八年前的一桩案件的几名“嫌犯”,案发当时并未被国家机器所起诉,原因是“在当时的形势和司法程序的限制下”“要定罪非常困难”。这一方面说明了案件未能及时审理责任并不在于这四名“嫌犯”;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以当时的社会意识,这四名“嫌犯”即便真的就是杀害四名小女孩的凶手,责任也不见得完全应该归于他们个人,而更多的应该归于当时的整个社会大环境普遍的社会意识。
然而就是这样的依照高唱“法治”之歌的美国的法律,应该被视为“无罪”的美国“公民”、“纳税人”,他们却从此在美国联邦调查局特工们和***的陪伴下生活了三十八年。直至“知道是他们干得”的联邦调查局终于确信通过三十八年的宣传轰炸,公众的普遍意识有所改变“伸张正义的时候到了”,于是,他们就被美国的“正义”给伸张了。
即便不谈法治啦人权拉等等的一系列的“美国问题”——
这合理么?这样的做法,国家机器这样的行为,这样对待自己的国民,合理么?公正么?人道么?
对以色列穷数十年之力全世界搜杀“纳粹罪犯”的行为,我抱持有类似的质疑。
10.
这是1963年发生在美国的伯明翰市第十六街教堂爆炸案留给我们的思考。
在以后的篇幅中,我会提出发生在中国的两件案例来和这件案子作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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