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立国之初这个问题并不突出。那时的美国地广人稀,通讯手段传播手段也不发达,很容易找到一些对案件实现一无所知又有一定的法律素质的人担任陪审员。但是随着大城市越来越多的出现,以及报纸等等新闻媒体的日益发达,再要找一个事先对案件一无所知的人就只好放松对陪审员素质的要求了。这时的美国陪审团中文盲、流浪汉、流氓无产者等等占据了相当比例,我们当然不能说不信任他们的良知什么的,但无论如何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或者叫“事实正义”是不论“程序”如何“正义”也难以放心的了。
但是随着电视的出现,无疑的,即便是绝对的文盲对于陪审团制度来说也显得“素质太高”。而要从弱智学校寻找白痴来组成陪审团那么……大概是美国人太爱面子或者太歧视他们的白痴同胞了吧,反正始终没有这样的立法。可怜的美国弱智人群,他们可以成为总统,却不能成为陪审员。此时的美国是依赖一系列“技术措施”来维系这一显然已经大大落后于时代的制度的,比如陪审员要事先集中并且与外界基本隔绝不可接触外界对案件的报道消息等等。
对于这些措施究竟用处有多大且当别论——辛普森案属于一个比较极端的特例,只能说明影响非常大或者涉及种族情感等的“某些类”案件不适于陪审团制度,不能完全否定这种制度的合理性。
关键是:这件案子,肯定是不可能要求陪审员们不具备特定的倾向性的。
别忘了,就算案发时的汹涌宣传声浪不足以影响三十八年之后的人,就算那部记录片并非很多现代人所乐于看的,这件案子也是在教科书和歌曲中足足呆了三十八年的!
今天的这些陪审员们,可是读着那样的教科书唱着那样的歌谣长大的!
要么,陪审团制度;要么,法律和法庭的公正。
不想作甚么扩大化,但就这件案子来说,只能选择其一。
其次:如果我们说由陪审团制度所带来的倾向性公正性问题还只是源自“落后的体制”,属于“体制”问题的话,那么,这件三十八年后“续审”的案子所涉及到的一些人,却是本来就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的。
比如阿拉巴马州的新任司法部长公开宣称:自己在法学院读书时,读到这个爆炸案,就发誓要把安放炸弹的人带上法庭。从他担任州司法部长那天起,每天上班时,他都要听一遍那首讲述四个黑人女孩的歌,提醒自己,为被害的四个女孩伸张正义,是他的使命。
抛开这些话是否有炒作作秀之嫌不论(反正我觉得哪怕一个普通的司法工作者对某件案子关注到天天要听听歌才开始工作而且坚持若干年的地步……那也是够变态的。),也不论司法部长大人的这样的心态(如果不是说谎的话)是否会影响到审判本身,但这至少反映了一种社会情绪,即急于为四名小女孩“伸张正义”(这无可厚非,三十八年哪!),而对案件是否还有其他更严重的部分以及这四名“嫌犯”是否有自身的冤情恐怕关注不足(比如这位司法部长大人说的话其实就很有技巧,他所发的誓是“把安放炸弹的人带上法庭”。)。
拖延了如此漫长时间之后的审判,这些几乎是必然的无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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