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1963年伯明翰市第十六街教堂爆炸案谈起 (3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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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这其实是给了三K党徒们一条“经验教训”:周日学校的孩子千万不要杀,至于工人、农民、失业者和流浪汉,以及那些“非周日学校”的孩子,杀杀没关系。

        5.

        在舆论的虽然值得怀疑但无疑很强大的压力下,当时的美国司法系统对这件案子的调查不可谓层次不高。先是阿拉巴马州司法部,后是联邦调查局,针对这一罪案展开了一系列调查。然而最终,联邦调查局却没有起诉他们调查锁定的四名嫌疑犯。公布出来的最重要原因是:这个案子没有直接证据即没有找到目击者和直接的物证,而只有一系列间接证据。而仅仅依靠间接证据的案子,在法庭上要定罪非常困难。

        这样的理由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服人。

        的确,按照美国的司法制度:1.“无罪假定”,即在陪审团认定有罪之前,必须假定嫌犯无罪,必须保障他受到公正审判。2.法律要求对刑事指控的证据必须是合法取得的,并且“超越合理的怀疑”(很难理解,姑且录之。)。而这些证据必须确凿到能够说服陪审团的所有十二名陪审员,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定罪。一票不同意,就不能认定被告有罪。3.根据司法程序,这样的谋杀案件又必须在本州审理,必须由当地居民担任陪审团。而当时在这几个落后的南方州,白人大众中普遍赞同种族隔离(这与后来的宣传中,这件案子“惊醒了美国南方白人的良心”的说法不免冲突。)。

        我们且不来讨论美国的司法制度法律和司法程序的先进性合理性问题(事实上当然是问题多多。比如陪审团制度其实落后低效已极,简直是氏族原始社会遗迹。其中所要求的许多基本条件完全不可能存在于现代社会,如陪审员必须事先对要审理的案子一无所知并且和原被告双方均无关系等。对此马克·吐温曾做过极辛辣的讽刺。而这样的重大影响的案件本州审理并以本地居民担任陪审员的要求也无疑和现代司法程序要求的回避原则隐相抵触。),关键在于,这样的说辞只能是临时塞人之口的“外交辞令”、“答记者问”,人们心中的许多疑窦不仅不能消除反倒将随着时间的推进越来越多。

        比如:受害者是四人而嫌犯也是四人是否真的如此巧合?是否有背后的政治交易等等问题?四名嫌犯是完全独立作案么?这可能么?是否另有其他党羽或者更高层的指挥者指使者组织者?

        等等等等。

        所以,当然不能排除这样的一种可能,即:联邦调查局之所以对四名嫌犯不给予起诉,与其说是为了司法现实的限制,不如说是另有背后的政治交易。无疑的,以当时汹涌声讨的舆论浪潮,即便作出了四名嫌犯有罪的判决,公众也不可能以此为满足。而继续的深究则势必将扯出太大太重要以致“美国利益”不堪承受的人物。

        当然,这样的怀疑是没有什么证据的。不过,不要说我这样几十年后的一个中国人,就算是当时的普通美国平民,恐怕也只能“怀疑”到这一步。

        或者这就是没有“直接证据”,不“超越合理的怀疑”。

        平民的悲哀。

        也是美国的悲哀。民权运动打折扣的胜利和司法系统不及时不明晰的处理方式一定会为后来带来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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