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当事人王志豪长年跟踪王民,与之同住的林采云不可能毫无察觉;而我方当事人携带刀械威胁一事,两人心里更是清楚。可诡异的是,长年下来,这对男nV居然从未报警处理。这种近乎默许的静默,可见他们与王志豪之间,早已达成某种病态的平衡,或是他们恐惧的并非那把刀,而是报警後会被揭开的、更为丑陋的秘密。”
要在这场官司中翻转剧情,陆承骏必须将「刀在小三手里」从意外解读为「趁火打劫的杀机」。
他深知在法庭上证明「杀意」最难,单靠情感冲突往往不足以说服法官。
因此,陆承骏聪明地避开了软弱的「情杀」推论,转而采取「经济理X人」的视角,发起一场致命的「利益分析」。
他成功的将法庭的焦点,从物理X的「谁带刀」转移到经济X的「谁获利最大」。
这种策略将杀人行为「商业化」,定义为一种冷酷的风险控管与成本结算。对法官而言,为了保住钜额黑金而灭口的动机,远b吵架误伤更具说服力。
陆承骏将「不明帐目洗钱」与「现场刺击」无缝连结,g勒出一个完整的动机闭环:
杨玉查帐威胁→林采云帐户人头→刺击灭口保金。
这套逻辑为林采云不合理的「接刀」动作,提供了一个极其冷峻且合理的商业理由。
一旦这条逻辑链条形成,林采云「意外夺刀」的辩解便彻底瓦解。
陆承骏将此案定X为「为了保住非法利益的JiNg准灭口」,这GU力量足以在法庭上摧毁任何情感上的托辞。
但王志豪这种携带刀械致人受伤的罪要完全逃脱不太可能,只能主动让当事人王志豪认下《社维法》非法携械与《刑法》恐吓取财罪。这些罪名顶多是罚锾,顶多是五年的轻刑。
五年,出来後还是一条好汉。
总b最後依刑法第272条规定,对於直系血亲尊亲属犯杀人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那是十五年起跳、甚至无期徒刑的无间地狱,他这辈子都别想再呼x1到自由的空气。反正最坏的下场他在跟王志豪谈论案件时就已经预先告知了。至於是要当个贪财的疯子,还是要当个弑父的畜生?他自己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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