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厅堂落座,没说几句,袁树勋便有些着急地提到了对西南饷粮的供应上。毕竟那边催得越来越紧,形势似乎也越来越严峻,吴禄贞的描述让袁树勋觉得士兵哗变是迫在眉睫。
“大人,如果盐政改革能够持续,官盐的销量能够上升的话,粮饷还是有所保证的。”陈文强率先说到了盐政的事情,就等着袁树勋最后表态。
纲法得以推行的前提是盐销区的划分与引额的分配。为保专商引岸的推行,清代牢牢确立了盐产区与盐销区的一一配套。按照规定,一旦盐销区划定,产区与销区之间就形成一种固定的关系,盐商只能在规定的盐场买盐配运,按规定的路线转输,然后在规定的引地销售。否则,即以私论,“凡将有引官盐,不于拘该行盐地面发卖,转于别境犯界货卖者,杖一百。知而买食者,杖六十”。这就是清代产盐与销盐的基本态势。
从食盐的颁引、征课到产运疏销,盐务衙门均有“分治其事”之权。还应指出,除盐务衙门外,地方行政官员也有疏销盐引、核定盐价、缉查私盐的责任。特别是在通商疏引方面,上自督抚,下至州县卫所,责任更为重大,所谓“征课为盐官之专责,而疏引缉私,则地方有司亦与有责焉”。
为与纲法体制相配合,盐商组织对盐务管理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盐区的盐商组织称谓不一,两淮称为“盐商公所”,山东称为“商司”,河东称为“商厅”。各盐商组织的主事之人,两淮、两广称为“总商”,两浙称为“甲商”,山东称为“纲头”、“纲首”,河东称为“纲总”、“值年”,一般由财力雄厚的大盐商充当。尽管称谓不一,其职能却大致类似。
而清代的盐商报效大致可分为军需报效、助赈报效、助工报效和备公报效几种。经过承平时期的长年积累,盐商资本迅速膨胀,得以更大规模地投入到报效中来。
在得到大量报效的情况下,清廷亦采取各种措施,来保障盐商得到更多的实惠,如加斤、加价、豁免、缓征等。但在大量报效、浮费加大、私盐冲击、盐商夹带及官吏贪污等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盐区的运盐成本仍然稳步增加,导致即便在盛世时期,很多地方也开始出现官盐滞销、盐引积压的局面。
而由于受滞销、浮费、走私等因素影响,导致政府、商人、民众这三者的利益均受到不同程度损害。政府盐课无着,商人纷纷倒闭,民众违法食私,获益者却为盐枭与不法胥吏。又因私枭作为一种有武装、跨数省的贩私集团,往往与绿林或会党相结合,更成为社会治安的巨大隐患。
正因为如此,陈文强才要排除阻力,改革盐政。而很多官员也深悉其中积弊,包括前两广总督张人骏,把盐务交给陈文强,也是希望他能一改盐务败坏之局,为地方增加收入,为西南提供粮饷。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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