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章 试探 (4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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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司会审之时,臣等合议,王振罪恶滔天,为警示后人,故俱判斩刑,然若纯以律例而言,此份判罚的确显得过重。”

        朱祁钰点了点头。

        这其实在大明朝是常事。

        事实上,除了秦朝之外,历朝历代在对于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律法都只是判罚考虑的其中一种依据,但不是全部。

        毕竟,多数情况下,案件的判罚为的是维持统治的稳定。

        为了达到这一点目的,在实际的案件处置当中,所参考的依据实际上有很多。

        对于正常的案件来说,除了律法之外,还有以前类似的判例,这两者是判罚的主要构成。

        若是像王振这样的大案要案,正常来说,判罚的依据有四个,其中两个,分别是律法和之前类似的判例。

        另外的两个,一是事件后果的严重程度,二是朝野上下的民情民意。

        除此之外,对于一些特殊的案件,礼法道德,也可以成为判罚的依据之一。

        至少在目前的大明来说,这几种判罚的依据,效力是基本相同的。

        所以俞士悦说,单纯按照律法来判,是罚的重了,但是若是按照事件后果的严重程度来说,从重却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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