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1章 乐熹续说兼并事 (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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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熹接着说:“‘相地而衰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均地分力’,二是‘与之分货’。

        按劳动力平均分配全部耕地,当然包括公田,即‘均地分力’;在‘均地分力’基础上实行按产量分成的实物地租制,即‘与之分货’。

        总之,每亩土地的租额,按土地的好坏和产量的高低,而有轻重的差别,就是‘相地而衰征’的含义。

        这是农业生产关系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开启了春秋时期各国大变革的时代。

        但管仲的改革,仍然是建立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之上的。

        鲁宣公十五年实施‘初税亩’,无论公田、私田,一律按亩纳税,实际上承认了土地私有的合法性,促使了土地由国有向私有的转化。

        秦孝公在位时,商鞅在秦国实施改革,主要内容有: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承认土地私有。

        井田制由是彻底瓦解,土地买卖从此端,而所谓的土地兼并也随之而来。”

        马腾问:“土地一般来说,怎样进行买卖?”

        乐熹道:“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里,地权交易频繁,流行着‘千年田,八百主’、‘田无常主’的说法。

        但这种频繁的交易内容复杂,形式多样,有‘活卖’与‘绝卖’之分。

        ‘活卖’是指卖主保留回赎的权利,但回赎权力保留有一定的期限;过期不赎,即成‘绝卖’。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以‘活卖’的形式进行的。‘活卖’其方式主要有‘典’、‘当’、‘卖’三种。

        农民想保留土地回赎权,常通过典田取得现金和实物,典田在不赎而绝卖时所得的补价为数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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